首页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手机版

400-6136-679咨询热线

新闻详情

石家庄会计培训班:仓库财物被盗怎样做财产损失

来源: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10-13

  【问题】

  我单位近期发生库房资产被盗窃事故,损失了一些财物,价值达十几万元。同时还发生一些库存材料盘亏,但不确定是否属于被盗。我们想列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些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何时报批?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财产损失,企业发生损失后即可向税务机关报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更多咨询请关注: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石家庄会计上岗培训,石家庄学会计到仁和:http://3393.peixun360.com

  电话电话:400-0088-272

  QQ:1906818709

求学登记
相关学校更多>>

全国分站|网站地图|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