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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金税务处理方法案例分析

来源: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7/17 16:07:37

  企业单位企业年金和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是免税还是递延纳税?递延纳税是的还是需要讲条件的?单位交付企业年金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相信许多人都遇见过这些问题,那么职工年金究竟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咱们和石家庄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来看看案例中是怎么做的!

  【案例】某公司职工樊先生2014年每月实发工资5500元(公司已代缴个人缴纳的“险金”1500元中含年金500元),公司年度内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0万元的1/12为全体职工缴付年金10万元,其中全年为樊先生缴纳年金6200元。该公司认为职工缴付的年金属于免税项目,每月按实发工资5500元扣缴樊先生个人所得税95元〔(5500-3500)×10%-105〕,并照此方法扣缴其他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将为全体员工缴付的10万元年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后,指出该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和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年金的税务处理均存在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

  1.扣缴个人所得税

  (1)樊先生个人每月缴纳的险金1500元中,准予按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扣除年金280元〔(5500+1500)×4%〕,其他险金1000元符合扣除标准。其每月取得工资时(实发工资加超标准缴付的个人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7元〔(5500+1500-1280-3500)×10%-105〕,2014年全年应扣缴税款1404元。公司原按实发工资全年代扣1140元(每月95元)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了税款。

  (2)公司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为樊先生缴付的6200元以及为其他职工缴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其个人账户时,职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以后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 计缴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2014年度为樊先生等全体员工支付的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上限为6万元(120×5%),超过的4万元不准予扣除。

  随后,稽查人员就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分别进行详细讲解。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1.两项年金缴付比例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金缴付标准是: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的的年金缴付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2.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上一年度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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